我省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发布时间:2017.11.23    浏览次数:1568次

  ——建立开放有序的市场。落实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有关规定,对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各地不得变相设立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不得把企业是否进入当地“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日常业务和市场监管,及时采集市场主体各类信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资质动态考核和现场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非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清出管理,相关结果推送至信用江西网站。

  ——加强承发包履约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人与合同签订人应为同一法人单位。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工程量清单、定额计价,不得上调或下浮。鼓励推行以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担保制度。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企业提供等额支付担保。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项目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从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健全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和计价规则,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体系。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不按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有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营改增”改革的指导和服务。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擅自设立从业许可、增加办事条件、进行搭车收费、违规对企业封账封户。执行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法定之外的其他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的清理偿还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拖欠,维护承包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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